菏澤模式開創了電子招投標的未來嗎?
山東省菏澤市公共資源交易的新模式開始投入試運行。該模式的最大亮點,是開創性地將《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的三平臺架構設計付諸實踐,并且真正體現了交易平臺的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原則。
那么,什么是菏澤模式?我們可以將它簡化為A+1+N。
其中A為監督部門,代表多層次、多部門的監督體系,1是公共服務平臺,N是交易平臺;A通過1個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對N個交易平臺有效監督。A和A之間、A和N之間、N和N之間,通過1這個樞紐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從而確保電子招標投標各相關主體各司其職、有效運作。
采用A+1+N模式,菏澤市不再自建交易平臺,而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進多家專業交易平臺,實現公共服務的市場化配置,同時監督部門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對多個交易平臺的有效監督。
這個模式由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和山東省菏澤市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監督管理局共同創建,包括菏澤市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監督管理網、菏澤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與行政監督系統以及若干交易平臺。
“菏澤模式”很好地體現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對三大平臺的設計:
1、按照政企分開原則,確定監督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由政府主導建設運營;交易平臺采用開放姿態,由市場主體建設運營。政府只通過1這個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數據的對接。
2、交易平臺與公共服務平臺的關系:
◆ 交易中心不得強制指定使用其某機構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以免形成壟斷,降低交易服務效率,阻礙交易平臺向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的方向競爭發展,并影響公共服務的效率和公信力。
◆交易平臺運營機構可以在交易中心部署使用自己的交易平臺,以滿足地方建設主管部門關于集中進場交易的規定。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認證,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在省級以上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第10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信息技術、招標專業人員。(第11條)
◆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換信息。(第33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登錄招標項目所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在線評標。(第33條)
對于此,各方都進行了不同的解讀,菏澤模式對于招投標的改革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